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 請 人 張源豐 代 理 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楊茗瑋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1,040元(6×34×10-1,000 =1,04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 人。 二、財產目錄部分: 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其配偶曹寶升及其子張立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買受汽車之價金數額,並請提出購買證明。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民國104年1 月份)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請提出聲請人現任職弘宇企業社之在職證明,並請釋明聲請人收入切結書所載每月收入25,000元,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投保薪資11,000元之差異為何? 四、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請提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扶養父張冠森及母張邵英美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轉帳單或收據等)。 ㈡請陳報聲請人支付之生活費等支出之單據。並請釋明該等費用究係全額負擔或部分負擔。 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曹寶升及子張立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曹寶升、子張立、父張冠森及母張邵英美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