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 請 人 楊過 代 理 人 王培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楊茗瑋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財產目錄部分: 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聲請人與其成年子女楊文傑、楊文賢,有無一同居住於租賃之臺東縣卑南鄉○○路000巷00號房屋。如係同 住,有無各自分擔租金? ㈢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或無記名有價證券等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二、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民國102年7 月至103年12月)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 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㈡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健康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記載自104年1月5日由投保單位國 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為其投保,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現仍在保而無註記退保日期,請釋明聲請人是否仍受僱於該公司而領有薪資? ㈢請釋明聲請人所謂「自雇司機」涵義為何?有無自設行號?自104年5月起月收入25,000元,其計算基準為何?並請提出書面單據。 ㈣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向其成年子女楊文傑及楊文賢,按月請求扶養費。 三、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聲請人應提出伙食費、房屋租金繳納、生活雜支費用等單據證明文件。 ㈡請釋明聲請人之成年子女楊文傑及楊文賢有無共同負擔必要生活費用。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成年子女楊文傑、楊文賢之10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釋明聲請人及其成年子女楊文傑、楊文賢等三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