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徐晶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請人
楊過
代理人
王培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財產目錄部分:
    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含薪轉、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聲請人與其成年子女楊文傑、楊文賢,有無一同居
      住於租賃之臺東縣卑南鄉○○路000巷00號房屋。如係同
      住,有無各自分擔租金?
    ㈢請釋明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或無記名有價證
      券等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二、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民國102年7
      月至103年12月)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
      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健康保險對
      象投保歷史列印資料,記載自104年1月5日由投保單位國
      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為其投保,投保薪資為新
      臺幣(下同)24,000元,現仍在保而無註記退保日期,請
      釋明聲請人是否仍受僱於該公司而領有薪資?
    ㈢請釋明聲請人所謂「自雇司機」涵義為何?有無自設行號
      ?自104年5月起月收入25,000元,其計算基準為何?並請
      提出書面單據。
    ㈣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向其成年子女楊文傑及楊文賢,按月請
      求扶養費。
三、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聲請人應提出伙食費、房屋租金繳納、生活雜支費用等單
      據證明文件。
    ㈡請釋明聲請人之成年子女楊文傑及楊文賢有無共同負擔必
      要生活費用。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成年子女楊文傑、楊文賢之10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釋明聲請人及其成年子女楊文傑、楊文賢等三人,有無領
    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健保與醫療險以外之商業儲
    蓄性保險?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
    金額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