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趙彥強

  • 原告
    黃愛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聲 請 人 黃愛妹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愛妹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每月收入約20,240元,惟債務總金額高達約1,218,220元,扣除其自己生活之必要費用、應負擔 子女2人之扶養費用後,財產及收入狀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遠東商業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理方案而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 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債務,以及聲請人主張其目前每月收入約20,240元,財產不足抵償所負債務,且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理方案而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102及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收入切結書、存摺明細資料、勞保投保資料明細、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538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04年7月31日所核發之執行命令、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件為證,堪認屬實。 (二)次查,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金額,縱按內政部所公告105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1,448元 計算,則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以上開標準所計算之生活必要費用後,聲請人得自由支配之所得僅餘約8,792元【計 算式:20,240元-11,448元=8,792元】,而聲請人上開 可自由支配之所得縱令全用以清償所負債務之本金,仍須10餘年始能清償其債務完畢,是本已難期待聲請人得於相當期日內清償其債務。況以,聲請人所負債務即便係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則聲請人每月需負 擔之利息費用亦已高達5,000餘元,是聲請人上開可自由 支配之所得若先用以清償所負債務之遲延利息後,所剩餘可用以抵償債務本金之部分更已甚微,從而聲請人即便縮衣節食、勉力清償,亦難以期待聲請人能於相當期日內清償其債務完畢,準此,聲請人上開收入顯難支應其債務而有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有不能清償之虞 ,足認為真實。此外,聲請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 有明文,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1月13日上午9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額總計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632,617元 │ ├──┼───────────┼────────┤ │ 2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7,000元 │ ├──┼───────────┼────────┤ │ 3 │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31,000元 │ │ │司 │ │ ├──┼───────────┼────────┤ │ 4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416,058元 │ │ │司 │ │ ├──┼───────────┼────────┤ │ 5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21,545元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