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 原告
- 皇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一雄
- 被告
- 吳駿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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