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復生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8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