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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8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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