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復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炎琪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裁判費之徵收,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即一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8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5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