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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裁判費之徵收,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即一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8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5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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