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復生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金華聯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提起上訴,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駁回上訴,本院民國105年7月13日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炎琪律師」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號105年7月13日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誤增載為「訴訟代理人陳炎琪律師」,與卷內文件不符,而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更正,予以刪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