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再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再字第1號
- 抗告人
- 沈淑涓
- 抗告人
- 黃筱婷
- 抗告人
- 黃筱琦
- 抗告人
- 黃聖傑
- 關係人
- 黃蔡秋玉
黃亨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事件,因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105年度亡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因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