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債務人
葉宏文即宏鑫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