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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
紀美花即金芯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8285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24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28285。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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