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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鳳芬

  • 原告
    中華閣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雨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3號聲 請 人 中華閣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鳳芬 相 對 人 邱雨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發票地均載為台東市○○里○○村00鄰○○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143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 │1 │104年10月12日 │10,000元 │無 │104年10月13日 │ TH077358 │ │ ├─┼───────────┼─────────┼───────────┼───────────┼────────┼──┤ │2 │104年10月12日 │10,000元 │無 │104年10月13日 │ TH077359 │ │ ├─┼───────────┼─────────┼───────────┼───────────┼────────┼──┤ │3 │104年10月12日 │10,000元 │無 │104年10月13日 │ TH077361 │ │ ├─┼───────────┼─────────┼───────────┼───────────┼────────┼──┤ │4 │104年10月12日 │10,000元 │無 │104年10月13日 │ TH077355 │ │ ├─┼───────────┼─────────┼───────────┼───────────┼────────┼──┤ │5 │104年10月12日 │10,000元 │無 │104年10月13日 │ TH077356 │ │ ├─┼───────────┼─────────┼───────────┼───────────┼────────┼──┤ │6 │104年10月12日 │10,000元 │無 │104年10月13日 │ TH077357 │ │ └─┴───────────┴─────────┴───────────┴───────────┴────────┴──┘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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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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