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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請人
温美嬌
相對人
誠欣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大誠
相對人
郭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溫」美嬌之記載,應更正為「温」美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溫」美嬌之記載,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而本院亦依其聲請狀之記載,准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然本院提存所以「溫」美嬌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温」美嬌,始得取回本件擔保金,故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更正裁定.....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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