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照輝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5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