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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返還修補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鈺運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翁正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修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3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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