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郭玉林

  • 原告
    黃霈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黃霈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34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 │附表: 公示催告:104年度司催字第33、34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1│葉宏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年12月23日 │100,000元 │TA○○○ │無 │ │ │ │東臺東分行 │ │ │ │ │ ├─┼─────┼────────┼───────┼─────┼─────┼───┤ │2│宏鑫工程行│華南銀行臺東分行│104年12月30日 │150,000元 │ND○○○ │無 │ │ │葉宏文 │ │ │ │ │ │ ├─┼─────┼────────┼───────┼─────┼─────┼───┤ │3│宏鑫工程行│華南銀行臺東分行│104年12月28日 │150,000元 │ND○○○ │無 │ │ │葉宏文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