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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再字第1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范乃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再字第1號

抗告人
沈淑涓
抗告人
黃筱婷
抗告人
黃筱琦
抗告人
黃聖傑
關係人
黃蔡秋玉

      黃亨華

上列抗告人聲請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事件,因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105年度亡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因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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