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4號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務 人 許永良即順億車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