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6號
- 債權人
- 立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稱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慶峰間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慶峰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500 元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105年5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