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債 務 人 葉宏文即宏鑫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