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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葛明德即益昌企業社
債務人
葛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編│金 額 │利 息 │ 逾  期  手  續  費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利率│├─┼─────────┼──────────┼──────┼──────────┼──────────────┤│1 │ 499,614元 │105年7月29日起至│5.2%│105年8月29日起至│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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