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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世章葛明德即益昌企業社葛明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葛明德即益昌企業社 債 務 人 葛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逾  期  手  續  費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499,614元    │105年7月29日起至  │5.2%    │105年8月29日起至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      │          │約金。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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