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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 當事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77號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石松即宏品企業社(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誤載為宏品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請求意旨略以:債權人對案外人潘美玲即潘季孚之債權經向本院聲請就案外人潘美玲即潘季孚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已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5536號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就上開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核 發移轉命令,故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55,050元及自9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所請求金額為債權人對案外人潘美玲即潘季孚之債權計算所得數額,移轉命令所移轉者乃案外人潘美玲即潘季孚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債權人未敘明其因移轉所得之潘美玲即潘季孚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為若干,經本院於105年12月6日通知於文到7日內補正,債 權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有該通知函稿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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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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