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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照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冠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5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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