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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李素芬
被告
全日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裕偉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邀原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89萬元、向臺灣銀行借款8,284,787元、向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借款3,123,370元,後被告未如期還款,華南銀行、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均聲請法院對被告及原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連帶清償上開借款,支付命令確定後,上開銀行執為強制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致原告以保證人地位,將自己之財產,為被告對上開銀行清償債務,合計1,231,211元,原告於清償之限度內,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承受上開銀行分別對被告之債權,乃在所承受之債權(即原告遭強制執行之金額)範圍內,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31,21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原告以董事身分為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遭債權人追償後,不能對被告主張民法第749條規定之求償權。因董事對公司財產有經營管理權同時,對公司承擔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董事對公司之債權人承擔義務,主要基於公司有限責任產生,目的在保護公司債權人之權益不因董事之不當行為而遭損害,董事向公司債權人清償債務,該責任為董事向公司所承擔之責任,而不是向公司外之債權人承擔而來。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民法第739、749條關於保證契約及保證人求償權之規定,原告主張其以保證人地位為被告向第三人清償後,於清償範圍內,承受第三人對被告之債權,而向被告請求清償,被告則否認原告得主張民法第749條之權利,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被告邀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先後向華南銀行、土地銀行、臺灣銀行借款,後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經上開銀行聲請本院對兩造核發支付命令後,以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對原告為99年度司執字7775號、101年度司執字第3468號、101年度司執字第553號、101年度司執字第7417號強制執行程序,原告於強制執行,合計清償1,231,211元等事實,為兩造不爭執,足認定為真正。

(二)參照公司法關於董事對公司之責任相關規定,如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董事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其執行業務違反注意義務為要件,且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依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其關於執行業務事項,則依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是以,董事與公司間,乃不同之權利主體,董事依其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按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而執行業務,董事自身之財產,不是公司對外部債權人之責任財產,沒有另行約定下,董事在執行業務之外,以自己名義為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與通常之保證關係相同,得依民法第749條規定,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因此,原告因遭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為被告對上開銀行清償其所保證之債務,金額合計1,231,211元,在此範圍內,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承受上開銀行對於被告之債權,並得依所承受之債權,請求被告清償。

四、綜上,被告向上開銀行借款而未依約清償,原告為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經上開銀行對原告追償1,231,211元,原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於此限度內,承受上開銀行對被告之借款債權,得請求被告清償。從而,原告聲明被告給付1,231,21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05年6月21日起,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爰有理由,乃於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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