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黃霈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34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 │附表: 公示催告:104年度司催字第33、34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1│葉宏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年12月23日 │100,000元 │TA○○○ │無 │ │ │ │東臺東分行 │ │ │ │ │ ├─┼─────┼────────┼───────┼─────┼─────┼───┤ │2│宏鑫工程行│華南銀行臺東分行│104年12月30日 │150,000元 │ND○○○ │無 │ │ │葉宏文 │ │ │ │ │ │ ├─┼─────┼────────┼───────┼─────┼─────┼───┤ │3│宏鑫工程行│華南銀行臺東分行│104年12月28日 │150,000元 │ND○○○ │無 │ │ │葉宏文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