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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
黃霈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3、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
│附表:                                         公示催告:104年度司催字第33、34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1│葉宏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年12月23日 │100,000元 │TA○○○  │無    │
│  │          │東臺東分行      │              │          │          │      │
├─┼─────┼────────┼───────┼─────┼─────┼───┤
│2│宏鑫工程行│華南銀行臺東分行│104年12月30日 │150,000元 │ND○○○  │無    │
│  │葉宏文    │                │              │          │          │      │
├─┼─────┼────────┼───────┼─────┼─────┼───┤
│3│宏鑫工程行│華南銀行臺東分行│104年12月28日 │150,000元 │ND○○○  │無    │
│  │葉宏文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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