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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楊憶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為其原審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萬6,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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