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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3號

原告
友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來興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忠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7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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