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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文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耕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日106年度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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