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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郭玉林
  • 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 原告
    謝文靜
  • 被告
    耕宇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文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耕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現順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日106年度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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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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