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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憶忠郭韶旻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守清
被告
溫騰燊

      溫○○

      溫瑞銀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溫騰燊、「溫○○」、「溫瑞銀之全體繼承人」,而未記載被告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身分並為合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5日內補正並提出溫瑞銀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溫瑞銀之遺產稅核定資料,上開裁定業於106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本院並依原告聲請向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調得系爭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申請資料,原告亦於106年8月11日閱卷完畢,有上開裁定、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106年7月31日東關地登字第1060003561號函暨函附資料、本院送達證書及原告閱卷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及其反面、第23頁至第3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未以書狀陳明無法補正之正當事由,是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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