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被告
- 汪秋霞
- 被告
- 林耀輝
- 被告
- 林耀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舒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七年度上易字第一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訴外人汪金珠(已歿)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下午4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東縣太麻里鄉多良村瀧部落出入口,臺9線417公里400公尺處北向內側車道,不慎擦撞訴外人阿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阿吉公司)所有由洪文忠(已歿)駕駛之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致系爭汽車全毀(下稱系爭事故)。該車經漢承企業社估修,需費新臺幣(下同)1,544,323元,逕以保險契約第11條以全損金額1,138,310元賠付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扣除車體標售所得29,524元後,請求1,108,786元。被告汪秋霞、林耀輝、林耀祖均為汪金珠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汪金珠之遺產範圍內給付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故係訴外人汪金珠(被告為汪金珠之繼承人)、訴外人洪文忠、與訴外人黃家川間之三車車禍,前經黃家川向汪金珠之繼承人、洪文忠之繼承人、阿吉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於106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事件判決後,黃家川、阿吉公司、汪金珠之繼承人(即本件被告)均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號審理中。原告係承保阿吉公司所有之系爭汽車,其得向汪金珠之繼承人就系爭汽車毀損得請求之金額多寡,繫於汪金珠、阿吉公司於系爭事故中之過失責任比例,而此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號事件審理中,上揭過失比例若分別認定必將產生裁判歧異,為節省當事人之勞費、避免裁判歧異,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廖建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