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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朱家寬

  • 原告
    黃梅雀
  • 被告
    黃秀雲即米之谷溫泉旅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號原   告 黃梅雀 周黃冠雄 周黃冠龍 周黃盈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被   告 黃秀雲即米之谷溫泉旅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聲請應適用訴訟程序,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後,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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