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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利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吳祖楠
即原審被告
黃淑淩(即利嘉安樂園)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闕又元
即原審原告
闕又中
即原審原告
闕又云
即原審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闕又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106 年度訴字第 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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