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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郭韶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黃佻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下稱系
    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6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聯合報第E1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
    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6年2月9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
    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載
    於106年2月23日聯合報第E1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
    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
│支票                                                                     106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1 │桀翱企業社│花蓮二信臺東分社│吉泰企業社│LA0237119 │106年1月25日│133,000元 │    │
│    │林家維    │                │黃佻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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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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