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 債權人
- 漢陽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依伶
- 債務人
- 聯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馨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