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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債權人
漢陽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債務人
聯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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