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8號債 權 人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債 務 人 陳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參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