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佻資即吉泰企業社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 │桀翶企業社 林家維 │花蓮二信台東分社 │106年1月25日 │133,000元 │LA0237119 │吉泰企業社 黃佻資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 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 5 個月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