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聲 請 人 柯智宗即新億建材行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1 │展育工程行 蔡育慈 │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106年11月10日 │19,952元 │2530818 │新億建材行 │ │ │ │ │行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 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限登全國版。 四、因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