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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新輝
代理人
陳育騏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代理人
蕭芬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溫悧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葉國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顏美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蔡富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三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新輝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本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財產由聲請人自行解繳到院,編號二財產經通知各債權人無意見後,由各保險公司解約繳款到院,併同分配予債權人;編號三財產因有不易變價、無換價實益之情形,已通知債權人,就債務人不能提出現款時是否拍賣土地及如應拍賣土地,支出管理人費用、指界、鑑價、登報等費用如何墊付分擔,因無任何債權人表示任何意見,無法進行變價,應返還聲請人。又前揭編號一財產由聲請人解繳到院,編號二財產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終止並將保單解約金共41,555元解繳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

三、因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等,由本院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人,於確定後分配完畢,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分配表公告、相關通知函稿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畢,爰一併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財 產 明 細 │ 備 註 │├──┼─────────────┼────────────┤│ 一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年 │扣除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 │1997年車輛乙輛,陳報價值 │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3,000元。 │ │├──┼─────────────┼────────────┤│ 二 │保單解約金共計41,555元 │業已通知債權人,各債權人││ │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就保單解約金,以其實際解││ │ 司松柏長期看護保險(保 │約並由各保險公司繳款到院││ │ 單號碼0000000000)保單 │,扣除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 解約金41,555元。 │後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 │,均無意見。 │├──┼─────────────┼────────────┤│ 三 │土地: │已通知債權人,就是否拍賣││ │臺東縣成功鎮忠智段1248-1地│土地及如應拍賣土地,支出││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陳報│管理人費用、指界、鑑價、││ │價值434,664元。 │登報等費用如何墊付分擔,││ │ │無任何債權人表示意見。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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