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蔡新輝
- 代理人
- 陳育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臺東縣成功鎮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聖益
- 代理人
- 蕭芬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姚宜姈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溫悧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葉國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顏美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蔡富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三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新輝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本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一財產由聲請人自行解繳到院,編號二財產經通知各債權人無意見後,由各保險公司解約繳款到院,併同分配予債權人;編號三財產因有不易變價、無換價實益之情形,已通知債權人,就債務人不能提出現款時是否拍賣土地及如應拍賣土地,支出管理人費用、指界、鑑價、登報等費用如何墊付分擔,因無任何債權人表示任何意見,無法進行變價,應返還聲請人。又前揭編號一財產由聲請人解繳到院,編號二財產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終止並將保單解約金共41,555元解繳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
三、因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等,由本院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人,於確定後分配完畢,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分配表公告、相關通知函稿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畢,爰一併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