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新發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素珍
- 相對人
- 洪允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25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70萬元,票號CH770210,發票地為蘭嶼鄉椰油村1-2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