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靜
林敬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三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鑫玉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王鑫玉亡故,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及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4年度繼字第43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3年7月27日東院隆92執誠3213字第0930035813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106年1月8日東院義民勇106聲37字第1060000378號查詢函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