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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憶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有池
被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徐一中

      曾建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爭點㈢㈣㈤即C1、C2、C5工項費用尚有未明,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各依附件所示於文到十日內以書狀陳報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部分:
㈠原告104年9月7日以鴻總舊(104)字第1040907001號函(即原
  證27)請被告就變更議定書漏編項目、數量不足及工務釋疑單
  未回覆之事宜回應,含本件C1議定書無編此預算、未編C2費用
  與數量及請求檢討C5單價合理性,請確認有無被告回文、是否
  曾向被告請求變更追加或於結算時提出增列計算。
㈡對於被告答辯一狀㈢所載需實作逾契約數量5%及不得以單價分
  析表未編列為由主張追加(該狀第4至5頁)表示意見。
被告部分:
㈠請查明對於原告104年9月7日以鴻總舊(104)字第1040907001
  號函之回覆文件為何?
㈡被告答辯五狀主張C2工項涵蓋在原契約使用數量內,究係對應
  何工項(單價分析表),攸關C2工項是否為漏項及實作數量是
  否超過合約數量百分之五,爰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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