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為其原審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萬6,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