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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號

原告
漢陽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被告
聯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訴訟,惟依兩造於民國105年07月間所簽章確認之報價單內載「8...遇有爭執,同意由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該條款)。據此,本件係因兩造間給付貨款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業經兩造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故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至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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