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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請人
洪惠星
代理人
王培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3,760元(14×34×10
    -1,000=3,76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
    請人。
二、依聲請人提出證據所示,聲請人自民國102年11月5日迄今任
    職東台旅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房務員,工作地點為臺東縣○
    ○鄉○○村○○路000號(卷第47頁),距離戶籍地址臺東
    縣○○○鄉○○村○○00○0號(卷第67頁)僅約7公里,惟
    聲請人現分租於臺東縣○○市○○路0段00號2樓(卷第61頁
    ),距離工作地點約22公里,上下班來回距離約44公里。請
    聲請人釋明未居住戶籍地址,而於距離上班地點3倍遠之地
    點分租房屋,因此需額外負擔每月租金2,000元,及相對較
    多之交通費、交通時間,原因為何?
三、請釋明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住所地(臺東市○○街00巷0號)
    ,與戶籍地址(臺東縣○○○鄉○○村○○00○0號)及租
    屋地址(臺東縣○○市○○路0段00號2樓)均不一致之理由
    ?並釋明聲請人現實際居住何處?
四、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請提出借貸證明,並更
    正債權人清冊。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
    、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或其他受扶養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
    、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
    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應敘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
    得償還所欠債務,而係用以投保保險之原因。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
    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
    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請敘明所提台灣大哥大、中華電信帳單皆以「洪慧琳」名義
    申辦之原因?是否實際為聲請人持用而為生活必要支出?並
    請聲請人敘明其居所既已申辦光世代MOD而設有家用網路,
    行動電話通信資費仍高達1,642元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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