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 聲請人
- 林曉薇
- 代理人
- 廖頌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200元(8×40×10-1,000
=2,20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
人。
二、聲請人所列債權人隆誠當舖,業經陳報並無任何債權,債權
人是否已變更為蔡伊婷?如是,並請釋明債權金額及其住居
所、聯絡方式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參加國民健康保險。
四、財產目錄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於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內頁,並登錄至陳報
前一日。
五、聲請人之收入:
請釋明聯興企業社自民國106年6月成立後迄今之每月營業活
動項目及營業額。
六、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聲請人居住之臺東市○○路0段000號房屋,現為何人所有
?是否為承租或借用?如為承租,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書。
㈡請釋明聲請人陳報其生活必要費用11,448元,並實際支出
子女王奕傑、王惠芳之扶養費共11,448元,合計22,896元
。然聲請人陳稱每月打零工收入僅約14,000元,如何負擔
上開費用?
七、請釋明聲請人、子女王奕傑、王惠芳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
?如有,並請提出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事業?
九、請釋明有無以聲請人本人、子女王奕傑、王惠芳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
、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
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
繳納保費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