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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郭玉林
  •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 當事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丁美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丁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756,687元 ,相對人獨資經營地政士事務所,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金債權2,281,393元,具有支付成立破產財團之經 濟能力,卻又已屆退休年齡,無法償還龐大債務,聲請人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7日內,以裁定宣告破 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分別為破產法第57條、第63條第1 項明定。 三、破產還債固法所許,惟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而關於該要件之是否具備,則應由管轄債務人營業所之管轄法院裁判之,最高法院19年上第445號判例。經 查:相對人獨資經營丁美雲地政士事務所,同時為山水天地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資本額700萬元)之負責人有地 政士查詢資料、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而本院審理案件,有多件不動產分爭事件係由相對人辦理不動產買賣之仲介、移轉土地之地政士,或由相對人以上開公司名義提起給付服務報酬之事件,近兩年之事件即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7號、104年度訴字第93號、103年度簡上字第6號、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並有相對人對所屬職員提起給付50萬元之金錢訴 訟正在本院審理(本院105年度訴字170號),均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以上足認相對人實際從事地政士,並經營不動產仲介,有相當收入,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有「不能清償所負債務」之情事。 四、綜上,相對人尚非「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本件請求,為無理由,乃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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