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優尼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科 被 告 顧念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 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