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號
- 原告
- 詹閔雄即永旭廚具行
- 被告
- 劉萬貴即隆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