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郭玉林
- 原告詹閔雄即永旭廚具行
- 被告劉萬貴即隆興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詹閔雄即永旭廚具行 被 告 劉萬貴即隆興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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