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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朱家寬

  • 當事人
    劉采縈即集翔工程行辰鴻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劉采縈即集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被   告 辰鴻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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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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