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7號
- 原告
- 涂思寬即聯華工程行
- 送達代收人
- 籃健銘
- 被告
- 建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