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陳兆翔
- 原告蔡東洋
- 被告丘俊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蔡東洋(即嘉元咖啡農產行) 送達代收人 楊玉婷 被 告 丘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96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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