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蔡東洋(即嘉元咖啡農產行)
- 送達代收人
- 楊玉婷
- 被告
- 丘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96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