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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告
蔡東洋(即嘉元咖啡農產行)
送達代收人
楊玉婷
被告
丘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96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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